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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强基·以案释法丨砍树不办证,“无证上岗”终获刑

        时间:2023-02-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何某某“无证上岗”

        砍了一片树林

        种了一片杨梅

        “收获了”刑事处罚


        近日,在石屏县宝秀镇杨新寨村委会的巡回法庭上,石屏县检察院对何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提起公诉,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情回顾

        2017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到石屏县宝秀镇杨新寨村委会十老寨村“红石岩”林地内砍伐林木栽种杨梅。


        经鉴定,何某某砍伐的林地面积为14.94亩;砍伐林木135株,活立木蓄积总量为46.5870立方米,合计砍伐林木幼树6688株。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何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官提醒


        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方式,任意砍伐,不但破坏森林资源,还可能构成违法犯罪。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大家要加强学习,强化法律意识,做守法公民,用法律守护我们的绿色家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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